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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发布 考试报名新规定

来源:未知时间:2018-04-30 09:42责编:lhb
导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4月28日公布。《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4月28日公布。《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实施办法》共7章28条,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考试要求及实施主体。同时规定了考试报名的积极条件和禁止条件,考试组织形式、方式、内容及合格标准,资格授予及后续管理等内容。

­考试报名的专业学历条件有新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在《实施办法》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这样规定,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确保各项举措能落实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考试将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

­《实施办法》对考试内容和方式方法也做了新规定。

­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同时,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在考试内容上,明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生如何备考今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据司法部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试大纲,拟近期出版发行。今年的客观题考试将在全国各考区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为方便广大考生提前适应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与环境,考试公告发布后,司法部网站等平台将发布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演示、操作指南、模拟答题操作练习系统视频资料等材料,广大考生到时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来熟悉、了解和模拟练习计算机化考试答题系统。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根据相关工作部署,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将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记者李洪鹏 实习生于忠洋)

原标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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